人大 选举 学院是否有权利规定选民必须出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21:15:27
一个研究生户口不在学校,并且没有在学校选区登记过。但是学院规定必须出席改选取人大选举,并且投票,请问
1.按严格法律意义说学校的做法是否涉嫌违法,或者在选举过程中舞弊。
2.缺席是否可以和放弃选举权划等号?放弃选举权是否只有投弃权票这一种方式
3.选举权是否仅仅是公民的权利,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选民必须出席所在选区选举?对选举权的放弃是否有相关法律做具体的规定
请问第二个回答问题者对于缺席=抵制的说法有法律依据么?
如果没有请不要主观乱说

1、在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涉及违法。在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中,多采取登记选民和选民登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且以登记选民方式为主。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就你所说的选民登记情况,只能是选举工作人员工作失误。
2、缺席不能和放弃选举权划等号。缺席是对选举工作的变相抵制,放弃选举权是因为对代表候选人情况不清楚等原因而不表达意愿。
从现行选举法来看,放弃选举权只有投弃权票这种方式。
3、选民是否必须出席所在选区选举,选举法并没有明确加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不得强迫选民投票或者追究弃权者,但可以教育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
对选举权的放弃是选举法上只做如下规定: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还可以弃权。

无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