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物权法对应商品房是怎么解释的?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0:39:43

《物权法》较之过去的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购房者更多的权利,同时完善了商品房交易的程序和救济制度,为购房者进行商品房交易保驾护航。

  一、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解除了购房者的担忧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在《物权法》出台以前,70年届满以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直是悬在人们心中的巨大石头。购房者担心,一旦土地使用权被收回,那么自己住宅的命运将会如何呢?《物权法》对此的回应是,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自动续期。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不需要对这点存有担忧,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普通民众的安居乐业。

  二、房屋登记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化,购房者应该充分重视
  1、物权公示制度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统一登记制度,减少购房者的手续

  《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3、登记费用案件收取,规范收费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预告登记制度”,防止“一房二卖”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给购房者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