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2:23:47
如题!我国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理解!!
谢谢~~~~

如果你指的是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那一般是这样处理:
应该将无形资产的开发过程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一般作为期间费用,实际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予以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
发生费用时,分类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相关科目

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对我国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一点看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指出:“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无形资产入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处于两难的选择之中。虽然确认无形资产,祖只是在试制成功并依法取得专利时确认,并且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作为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把绝大部分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排除在外。

我国对此会计问题的规定类似于 “部分费用化”,但又不同于别国的部分费用化。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中规定:“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开发费用如满足特定的标准,即表明这些费用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应确认为资产,即资本化”。我国并未将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为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而是笼统作为开发费用,并将其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为费用,仅仅将按法律程序申请并取得专利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与开发过程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我国采用的这种资本化处理存在以下缺陷:

1、在确认无形资产成本时所持的资产确认标准不合理。由于研究开发活动最终是否有成果及能带来多大的未来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对此,我国在开发活动中采用谨慎原则,将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这一点是符合国际上一致的做法。但对于申请成功的专利等,为了对此有所反映,也就是认为已取得的专利等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确认标准,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而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自然成了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