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资深财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7:33:53
假设这样一种情况:
A向B购买商品,价值1000元。B将商品送到,要求立刻支付。A没有当即支付,而由第三方C以个人名义以现金垫付了货款,同时收到B方开出的以A方公司为抬头的发票一张。A于几日后开出一张以B公司为抬头的支票,交给C,支票开票时间未写,背书空白。C如何索要以个人名义垫付的货款?
可不可以让C把支票还给A 然后让A以现金形式支付给C?

这个有点不合常理。
一般情况下,C在垫付现金时,A应该向C出具一个欠款证明,证明是A欠了C的钱。A以后再开支票时,应该开C的抬头。
也就是说,C垫付现金后,这笔交易对于B来说已经完成了,跟他没有关系了,A再开支票给B是没有道理的。
C不应该不索取欠款证据,仅拿了A的发票无法证明债权的存在,并且,即使取得了支票,不经过B背书,也无法转到自己账上。

现实中A如果真是这么做,那就有点不讲道理,甚至可以说是想赖账。C可以先找一下B,看能不能将支票背书。如果B不给背书,而A又不想还钱,那C可以拿支票和发票去报案。
道理其实很简单,假如这件事跟C没有关系的话,这两样东西是到不了C手上的。

你最后补充的:
“可不可以让C把支票还给A 然后让A以现金形式支付给C?”
这样最好不过了,如果A给C现金,那就没有你说的那些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