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赔偿?急,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6:08:50
我是一司机,由于另一车撞上我车,导致我车内一乘客受到颠簸之后,感到头晕,胸痛,被送往医院,经过各项(CT,彩超等)检查,均鉴定无事,但乘客仍要住院观察治疗,医生说是软组织损伤,经十几日的住院,已停药,痊愈,在院期间医药已由我全部报销,但是她还是不出院,还向我索要营养费等,这种情况交通法有哪些规定?应该怎样赔偿?

1.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是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这里要特别注意“必须”两字,所以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你可以让医院出具类似伤病的案例,再同比一下实际需要的住院时间,法官也是会适当考虑你的情况的。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项目中没有营养费单独这么一项,应该是算在医疗费里面的。所以不需要支付营养费。

3.按上面这位朋友介绍的情况,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应该是那个肇事司机,所以你可以在法庭上申请他为第三人,再把民事赔偿责任全部转嫁到他的身上,这样的话你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的。

希望上述观点能对你有所帮助。

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要求,你们可以具体的协商,然后规定你给多少钱然后你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不然对方总是找你也不是办法,如果你对协商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在这期间你可以拒绝对方的给付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