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懂法律的速度来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2:56:31
杨杨盗窃一案案情简介

杨杨,16周岁,系本市某中学学生。
一日,杨杨骑着当日新购的电动车(价值2800元)与一行人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后,被交警部门带回中队处理。办案民警告知杨杨,请杨杨父母3日内到中队处理事故并带好医药费,待处理完毕后即可凭《事故处理单》领回电动车。
杨杨遂准备离开中队去父母单位说明有关情况。此时,杨杨发现自己的电动车在交警中队车棚内,并且没有上锁,于是不慌不忙的骑着电动车离开了中队。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现电动车不见后,立即报警,并从监控录像中锁定杨杨为骑车人,并在学校将杨杨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杨杨对事实供认不讳,承认了骑走电动车的事实。
于是,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们是辩护方
就是要判他无罪的
希望懂法律的能帮帮我
马上就要比赛了!!

这个案子可大可小,我们国家刑法中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在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罪的一个司法解释中对数额做了如下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同时又在第六条规定了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所以,这个案件如果想辩护无罪的话,首先就是对盗窃数额的认定。盗窃行为已经是确定的了,不可能改变,所以,只能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的内容来做无罪辩护了。情况好的话是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