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理解成“成本法”适用范围中的第二种情况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20:24:16
第二种情况“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对啊,这个情况也用成本法

权益法的两种适用情况(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以及成本法的第二种情况,都属于非企业合并。

所谓企业合并,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只有形成控制关系,才涉及被投资方被纳入投资方合并报表的问题。所以除了控制以外的,都是非企业合并。

成本法适用范围一定是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是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包括三种: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不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以至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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