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就必须确认收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4:42:29
1、税法确认收入 有两个标准即是两个标志:其一,与收入有关交易行为已经发生或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其二、货款已经收讫,或已获得将来收取货款的权力。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收入才被视为实现。
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如采取收款提货方式、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采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只要满足上面两点,就说明销售收入成立。因为销售已经成立,要给客户开发票那是必然的了。
3、按照你上面说的,所谓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时间为产品安装验收合格后即所谓确认收入的说法是不存在的。
按开发票时间确定收入。
以开具发票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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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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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上不是开具发票就必须确认收入,而是确认收入必须开具发票。而确认收入从税法上是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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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