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唯一可主张的事由是分居,两人也确实分居了3年。在双方所在均不愿提供分居证明情况下,奈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3:10:54
两人结婚多年,小孩也快念中学了,人品也都好。虽能相敬如宾,但缺乏爱情,旁人感觉也不登对。一方是铁了心要离,虽然我个人并不认同,但感情的事真的不好说。
居委会和业委会的老太就是看不惯,磨破嘴皮都不出证明。
其他条件离婚更不具备。

直接以感情不合提起离婚啊,最好是说服对方,双方协议离婚,对孩子也好。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补充说明:还可以找物业,实在不行,找邻居作证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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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不是唯一起诉离婚的理由。可以让您所在的居委、物业等机构提供证明,证明你们双方没有居住在一起。

早知离婚,何必结婚

找居委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