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的老人逝世后有死亡抚恤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7:59:18
关于抚恤金和丧葬费的相关规定。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1—4级因工伤残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4】4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冀劳【1998】65号文件于1998年9月底实施以前,企业发生的1—4级伤残人员中,部分已按离退休处理并纳入了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这类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是按照当时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对企业1-4级伤残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作了调整。为使我省1998年9月底以前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1-4级伤残离退休人员与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伤残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在执行政策上保持一致,现就已纳入统筹的企业1-4级伤残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998年9月底以前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1-4级因工伤残退休

人员,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改按本人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992年底以前因工伤残的,计发基数按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档案标准工资的平均数确定;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计发基数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计发基数的30%鳏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的标准发给。

二、 2003年底以前已经死亡的1-4级因工伤残离退休人员,其有关待遇已

按原规定处理的不再改变,其中其供养亲属已按原规定按月计发的抚恤金,从2004年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对工伤同类人员的抚恤金标准调整办法执行。

三、1998年9月底以前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1-4级因工伤残人员中,属于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有关待遇项目和标准以及资金渠道。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冀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办理。具体标准为:丧葬补助金400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