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工资—福利费 可否用于 集体福利设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0:25:47
应付工资—福利费不能用于:D 支出
D是集体福利设施。

可是我却看到新编会计基础习题集P86上有这样的分录:
企业将购入的原材料10000元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工资—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殖税(进项税额转出)

请问该科目到底可否用于职工福利设施?是否是那个分录写错了呢?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是新会计制度下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对职工“个人”的福利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核算。
因此这个科目不核算集体福利设施。

1、这个分录第一步是错的,借:应付工资——福利费,
这个分录是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时的分录。

2、正确的分录应为,
借:应付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殖税(进项税额转出)

用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办职工集体福利是可以的,
企业将购入的原材料10000元用于集体福利也是可以的,
因购入这部分原材料时的进项项记入了“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按规定企业自用原材料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所以要增加一条分录: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殖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付职工工资和应付职工薪酬都不是用来核算职工福利设施的.
你所给的这个分录是用于集体福利的.而不是用于职工福利设施.
旧准则的规定.只有盈余公积--公益金才可以用于职工福利设施.
新准则的规定.我现在还没有看到.应该是计入固定资产核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