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谈判薪资问题未果,企业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该怎样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5:36:47
我在2004.12.13与一家公司签约,06年8月公司搬迁,我被安置在集团另外一家公司上班,经历若干岗位后,现在的岗位需要倒班,但是其他的几位同事都有该岗的岗位津贴,注:(该津贴是我到该岗位以后公司给该岗的同事颁发的)现在的公司以和原公司有协议为由拒不给我岗位津贴,而且也不出示协议!在2007.11.20(我现有合同截止2008.1.31)公司口头与我解除合同,答应多付一月工资。并按2004.12.13入职日期结算失业补偿金.(这条是我到该公司时合同上附加的即如甲方解除合同与乙方结算补偿以2004.12.13为入职日期)
问题1.我可以拿几个月的失业补偿。(3个还是4个)(不算多付的那月工资)
2.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企业平均工资支付我的失业补偿金。
按:[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多付的那月工资是否应该包括公司所负担的保险福利,或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给我把12月的各项保险上齐拿税险后工资?
谢谢各位好心人!!!

1、经济补偿金是3.5月的(因为4年未满)
2、建议你拿自己的前12月的平均工资,因为企业的平均工资是企业方面在算的,如果你提这样的要求,他怎么也会算得比你的工资低的(除非你们公司定期公布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而你又有书面的证据。)
3、你12月时,已经不在工作岗位上了,估计不能交社保了,但你可以与公司协商。

另,你的情况我能够理解,其实你是与甲企业签的合同,到乙企业工作,就是劳务派遣的性质一样的,所以有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你会感到不公平。
我也不能说什么,只能说,这种事太多了,太多了,太多了……
这个问题是分不清谁对谁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