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回忆发在博客上,她要告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5:52:59
我和我的女朋友分手已经有半年多了,这期间我仍然忘不了她,因为我自己有个个人网站,所以我就把我们之间通过的信,短信还有一些记录下来的信息,都发表在我这个个人网站上了,只不过所有故事中她的名字我用我们的网友代替了,还有她的信箱手机号什么的我也更改了,但是仍然保留我们爱昧的信息,还有更多的是她的照片,她最近知道我这个网站,还知道每天浏览这个网站的人数很多,所以她警告我,让我马上撤掉这些回忆,不然就告我,请问这种这种事,我是这么想的!

难道我真的触犯法律了吗?如果触犯了,就请大家告诉我,我触犯的是哪一条,这种罪严重吗?会关我几年啊?谢谢!
为什么告不了?给个理由?

你未经她的同意,擅自将她写给你的书信发表,侵犯了她的著作权.
另外,你未经她的同意,擅自将其照片上传于网络,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上述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不会坐牢).

你已经侵犯了你前女友的肖像权,建议你把她忘了。
这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我不是律师,但凭直觉我觉得你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在没有征得她的同意之前,你把她的照片发到网上,对她的生活或者精神方面造成负面影响,那些情书短信都是私人物品,你怎么可以把它发到网上呢?我觉得你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
分手了,是很痛苦,那种放不下的心情可以理解,如果你这样做,不是在纪念你的爱情,而是在摧毁那些属于你们共同的美好回忆。

前面说得都很好!建议你赶紧删除所有涉及她相片的信息.留住回忆最好的办法是留在心底.
你的朋友做法其实还不错,至少还给了你机会.快去吧!
名字等等作了修改,却把人家相片发在上面,真有你的!

走自己的路,让她去告吧

应该可以(顺便说一句前面的潇洒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