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聘相关问题!望解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0:54:48
我与2007年3月28日在现公司开始上班,试用期到6月28日,并在6月28日与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年限为一年(月薪4000元),2007年11月26日接到公司书面“劳动合同解聘通知书”要求签字确认,并要求在12月20日前离职(同时,口头通知这一个月为考察期,如符合领导要求,可签订新合同,并将“通知书”收回),请问:是否符合规定;同时,应给予的赔偿有哪些?(如:薪金、赔偿金)
谢谢!两位的答案,我现在所在公司从6月起已交付五险 一金,我现在想要了解的是:这种情况下 我能够得到的除了当月薪水(4000元)以外补偿金是否可得,可要求多少?谢谢!

按照你们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违约,要求公司支付你违约金,以及一定数额的补偿,应当交齐你工作期间的五险 一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现在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受法律的保护,你可以要求赔偿,赔偿的要求你可以参照以下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