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6:53:07
2003年7月左右,某男与某女黄昏恋相识,同居后男方得知,女方并未离婚,故双方无法办理结婚证。
至今四年多时间,女方脾气古怪泼辣,终日辱夫骂子,家中不得安宁,亲朋好友,无一不受其辱骂,其间未经男方同意私拿过一次现金潜逃(金额不多,只两千多元),后表示后悔,男方念及旧情,重新接了她回来。
男方子女对此深为不满,与女方难以相处,特此相问:
1. 此种关系中,男方是否触犯刑律?该承担何种惩戒?
2. 女方是否触犯刑律?该承担何种责惩戒?
3. 男方是否可将女方请出家门?
4. 如可以,是否需支付赔偿金?如女方不同意离开,该如何处理?
5. 如不可以,如何才能使关系合法?
6. 男方对待女方最妥当的方式是什么?
我是男方的女儿,并非我无情,我只是需要了解一下他们是否犯法,将来若实在与女方无法相处时,可以告诉她这其中的利害关系,让她好自为之。

1、已经涉嫌重婚,男方是明知对方已经结婚的。因此,双方均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或群众已经认为其是夫妻的,就构成了重婚罪,男女双方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女方前一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则不构成重婚。重婚罪属于可以自诉案件,但并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虽然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受理,但还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这种情况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
3、不存在赔偿问题。
4、建议尽早结束这种非法的关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这种情况无论公安机关还是法院处理起来都会比较困难。如果要成为合法夫妻,首先需要女方解除其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

1. 此种关系中,男方是否触犯刑律?该承担何种惩戒?
::::违反法律,但不触犯刑律.

2. 女方是否触犯刑律?该承担何种责惩戒?
::::违反法律,但不触犯刑律.

3. 男方是否可将女方请出家门?
::::可以.

4. 如可以,是否需支付赔偿金?如女方不同意离开,该如何处理?
::::双方都有过错,女方更多,男方无须支付赔偿金.女方不愿离开,可以报警.

5. 如不可以,如何才能使关系合法?
::::女的离婚,然后这里办结婚,才合法.

6. 男方对待女方最妥当的方式是什么?
::::将道理,结实清楚,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1、虽然男方得知女方并未离婚而与其同居,如果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