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房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9:57:23
事情是这样的:
有一套公房,就是每月向房管所交房费的那种,最早户主是我爷爷的名字,我们一家(我爸,我妈,我)一直和爷爷奶奶住在这个房子里,爷爷死后房本上变成了我爸的名字,但是好像并没有签什么遗嘱之类的,奶奶死后,我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了,因为父亲是过错方(他在外面找了个女人,生了个儿子,一直闹离婚),所以协议上面他同意把房子给我(“男方放弃所有财产,房子归女儿’),父亲那边兄弟共3人(包括她),姐妹2个,

一:听说明年这个房子可能要拆,那么,我可以得到补偿款吗?注,主要现在房本上的名字还是我爸,但是房管所的最初的名字是我爷,所以我再担心他的兄弟姐妹来要。这房子一直都是我和我妈住交房费的。如果有问题,现在我应该准备什么资料啊?怎么样做才能顺利拿到补偿款?

二:我父亲自从离婚后一直也没尽到什么抚养义务(他没工作,经济状况不好),协议上说的是我的学费生活费他和我妈一人一半的,(从14岁到上大学,我今年25)他10多年总共给我得不到3000块,还时不时地来骚扰我和我妈,他现在是嫌我不亲他,不愿意见他,说要把房子收回,还要告我给他赡养费(他51岁,无业,他还有一个非婚子,男,14岁,还有他的情妇,二人一直没办结婚证生活了10多年),请问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样界定的,如果打官司的话,我应该注意什么呢?

抱歉事情有点复杂,谢谢!!!!

1、公房租赁,原租房人死亡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赁。这不是财产继承,其他没有共同居住的亲属本身就不能取得房屋的租赁权。
2、房屋拆迁主要是对所有人的补偿,对实际居住人只是支付搬迁费、过度安置费、及适当补偿。
3、你应当赡养没有经济来源且没有劳动能力的父母,父女关系不应父母的离异受影响。只要父母没有遗弃、虐待等行为,子女就应当赡养。

1、令尊才51岁,应该还具备劳动能力,还不需要你赡养,如果他实在不能养活自己了,在法律上你还是要承担赡养义务的,不过仅限于他一个人,不包括他的情人。
2、你父亲的兄弟姐妹是不能再主张你那套房子的权利的,因为房产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要主张也是在你祖父去世的时候,那时候他们没有提出要房子,现在早过了诉讼时效了,不怕他们。
3、综上,你还是尽快想办法把户主的名字换成你的,这样你即可以拿到补偿款又不用担心你父亲会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