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存款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6:11:46
一个案件,大体上是这样子情况:
有一个儿子,现在家庭情况不错,有车,有房子。但是不肯认他爸爸,而且生活费都不给。 他的爸爸把他告上了法庭。但是奇怪的是 法院 居然调查了 他爸爸的 账户。具体里面有多少钱,还有余额,还有 去年,前年的流动账目 居然都调查出来了。 我想请问一下这个合理么? 我总觉得 应该被告被调查才对,而且要申请才可以,这个调查申告人的做法对么? 如果有我没说明的 请 留言 我将补充。谢谢。
父亲72岁了以前没病自己能赚点钱从没要求过。从06年开始住院有高血压。糖尿病,脑出血有后遗症了。没收入了。 为什么 从几年前一直查下来?法院有问题么?如果有 应该有什么对策呢? 都好久了 还没判下来。是不是被告送钱了??

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是有条件的:子女必须是成年的并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必须有支付能力,父母必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此案中,可能儿子对父亲的诉讼请求提出“父亲有承担自己生活的经济能力”的抗辨,并提供父亲银行账号、财产情况等资料,请求法院收集相关证据,法院为查明情况,依被告申请,对原告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此事既是有相关诉讼,则法院可依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当然原告是不是有较多收入不应该在本诉讼中是主要问题来调查,但如被告提出申请,则是可调查的,即使原告生活状况较好,则子女仍要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当父母生活困难或者无劳动能力的时候,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是父亲起诉儿子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法理原则.本案中,父亲除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生活困难或无劳动能力外,还需要举证证明儿子具备扶养能力和条件.
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在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实施前法院存在主动查证的情况,即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但该规则实施后,突出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法院并不依职权进行查证了.
因为你提到的问题没有注明时间段,所以你需要确定事实发生的时间作出判断,如果在该规则实施前,则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符合法律规定,反之,则不合理.此复

我也有同感,现在好象变成他爸是被告了,法院这件事情真是做的莫明其秒

三楼应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