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知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9:03:14
谁有物权法 关于征收房屋 赔偿问题的有关条款?

http://news.sina.com.cn/c/l/2007-03-19/135712555855.shtml
物权法
关于征收房屋 赔偿问题的有关条款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请参照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简称《拆迁条例》)的规定,现有补偿范围为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和收益权。
(一)房屋
房屋是建筑于特定地块上形成固定活动空间的建筑物。作为拆迁主要对象,房屋是所有人经济利益的一部分,是拆迁补偿的主要范围。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列入拆迁补偿范围的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即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不管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均应是合法的,否则将不予补偿;二是房屋本身合法,就是说该房屋是依法建造的,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附属物
列入补偿范围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内筑物,如围墙、门斗、水井等,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具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具有以下特征: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该附属物具有合法性。这些附属物对产权人来说也具有经济价值,拆除它们将对被拆迁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应当给予补偿。
(三)收益权
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是指依法收取房屋所产生的自然或法定孳息的权利,是房屋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和目前的实际操作,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第一,租金。《拆迁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上述规定是出于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出租人的租赁利益不因拆迁而遭受损失,避免了租赁双方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纠纷,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