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财政与国家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3: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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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行为。在国家与财政之间,存在着同生死、共存亡的密切联系。历史发展到今天,没有任何财政不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也没有任何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不是财政。由国家所代表的双重身份(即政治权力行使者和国有生产资料所有者)及其双重职能(即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所决定,国家所进行的财政活动局限于两大领域之内:一是提供国家从事行政事务所需要的财力,并且提供社会公众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产品或服务,两者实际上共同构成了西方财政理论中所指的“公共产品”;二是对国家自身所拥有的经营性财产——国有资本进行宏观价值管理并参与收益分配。前者称为“公共财政”,后者则称为“国有资本财政”,二者之间在活动目的、运作方式和收支内容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由国家这个共同的财政主体所决定,它们有时又融合于一体,表现出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事实上,公共财政古已有之,财政的“公共性”是与生俱来的。因为从国家和财政的起源和形成上看,财政一开始就是在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集团的分配活动,并且服务于该集团的利益,集团的“集体性”或“公共性”首先赋予了财政区别于财务的“私人性”。更为根本的还在于,国家在建立政权以后,出于维护政权的需要,必然要介入社会经济领域,参与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一方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提供社会公众所不愿提供、无力提供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而由于这些活动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公共需要的,因此,服从于这类活动需要的财政行为就天然具有了“公共性”。

在任何社会形态下,国家都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源和财产,即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或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或者参与间接管理和收益分配活动。不过,国家参与其中一些或全部国有资产的运营,有时并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而是为了提供私人无法有效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弥补私人经济活动的不足,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这种财政活动仍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比如,古今中外由国家或政府组织的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就属于这一类。但在此之外,国家对另外一些国有资产进行直接或间接管理,以及参与其中的收益分配活动,则是以盈利为首要目的的。国家的这种财政活动领域事实上是私人企业也愿意进入、且能够有效运作的领域;同时这种财政活动在运作方式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