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身中100多刀,歹徒逃逸,以后抓到后应如何处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7:23:03
2007年11月29日零凌2点,在辽宁省丹东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未遂案件,被害人是一名18岁的少女,其身中100多刀,棉衣,小衫,内衣全部被鲜血湿透透,被一名打惊的老人发现,开始老人还以为是抢包的呢?喊了几声,但歹徒还在被害人的身上挥舞着,由于天色已暗,老人以为是在打被害人呢?可歹徒还是继续着,终于老人忍不住了,随手拿起一个棍子冲了出来,老人只见歹徒还骑在被害人身上一拳一拳地打着被害人,推了几下老人精呆了,原来歹徒手里是一把尖刀,在被害人身上不知捅了多少刀了......这时歹徒见事不妙,仍下刀拔腿跑了.110急时把被害人送到了丹东市二院,医院见事全部开绿灯,从凌晨2.30左右开始进行急救,5名主制大夫,全部进入手术室,医生较开衣服,发现上面全是刀眼,根本就数不清了.....辽宁省丹东市事件真实,歹徒有父母,第2天好象啥事没有一样在市场卖菜.一分钱也没有送到医院来,要钱制病没有,有能耐就把人抓回来再说.......警方正在通缉中,今晚辽宁电视台经济频道,新闻正前方播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杀人罪,手段残忍,罪该处死。

应该定故意杀人未遂,抓到了就应该枪毙了。没有别的话,手段太残忍了

应该属于杀人未遂,但不一定是死刑。但其连捅受害人100多刀,属于量刑的加重情节。肯定会加重其刑罚的。我估计可能会是死缓或者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