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开发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2:54:01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7月份发生销售收入一笔,未开具发票,但已按产品销售清单上金额交纳17%的增值税。8月份对方要求补开发票一张,金额与销售清单上一致。请问此笔业务该如何处理?税务局那边有没有什么特别要求?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
根据规定实现收入的同时必须开具发票,因此以后一定要注意收入记帐和开具发票要同时进行不能隔月。给你出一个主义不知道是否可行,这笔收入用红字冲回,再根据新开的发票重新作帐。申报时将这笔开票收入还是要统计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1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3行(开具普通发票),否则申报时和你月初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数不相符(税务机关所说“一窗式”比对),然后将这部分从4行(未开具发票)减去,如果未开具发票数小就出负数,这样问题就全解决了。

这样,也就作到帐表(申报表)相符了。

从题中看,题中企业销售业务并未全部开具发票,对于未开具发票的业务,也依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因此,题中企业没有少缴税款。

题中情形,可以补开发票,但开票日期填写实际开票日期,并可注明“补开*月*日”等字样。这里,补开的发票无需再缴纳相关税费(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务中,在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疑问时,企业应当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予以说明。建议:企业应规范未开票业务计算缴纳相关税费的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一来方便操作,二来避免少缴税款,或者因内控不健全而重复纳税造成损失)。

至于内部具体操作流程,应当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而定,这里无法具体介绍(比如,是否需要红冲“销售单”等。另外,企业对未逐份开具发票的业务是否在月末合并开票,对上述具体操作也具有影响)。

问题是:7月份已按产品销售清单上金额交纳17%的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依据是什么?在销售应纳税项目栏是怎样填写的。如果是作为不开票销售收入申报,那么,8月份补开发票需要按照开票重新申报纳税。

你七月份已确认了收入,并且已缴纳增值税,税务局那里不会有什么问题,请放心.至于你公司的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