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承担这样的毁约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0:42:41
我们本来有三个人一起租一间三房两厅的房子,共1500元一个月,签了一年的合同,不过是毁约的人签的,因为当时种种原因,我和另一个人没签,也没看过这份合约.现在这个人不租了,她放弃了大约1000元的押金.可是房主要剩下的我们两个每个月1500,这样是合法的吗?我们应该给房主每月1500吗?因为暂时还没有找到租房伙伴.不知怎么办好.

你们这应视为合伙租房,房主她没有错。但那签字者留下的1000元可视为你们的押金,如没有其它损失,你们可据此向房主协商将此款抵你们的部份租金以延长一段时间就行了……

如果你和房东没有签定合同的话,那份合同对你们是没有效力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之对定约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权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
也就是说重要你们没有签定合同或者当时和房东没有什么约定,那么房东没有权利要求你们交纳.

合同你们没有签字,那么合同对你们没有效力。现在房东要求你们两人支付1500/月可以视为一个要约,就是如果你们愿意每个人支付1500元,那么房子就租给你们,如果不愿意那么房子便收回。另外签字方的1000元押金与你们与房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