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算不算侵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5:29:08
我在很多家电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多篇专业技术文章,最近发现有好几个网站转发了我以前的文章,他们即没经过我的同意,也没有给予稿费,只是注明了作者,请问,这算不算侵权????如果是,我应该怎样维权??

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严重歪曲你的原文章意思,或者为了取得明显的经济利益,因为他们已经注明是你的名字,不算是侵权。如果你到法院起诉他们侵权,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为你的文章被其他网站转载,对于你来说,起码有无形资产的获益。当然,如果你原来发表文章时专门跟发表文章的那家网站有过不得公开发表的协议(籍此协议你可以起诉他们违反约定,你可以主张补偿你的损失),否则,转发文章的事实并非是一种严重的违权行为。

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以商业为目的的,那就够不上。

你没有说明是什么性质的网站使用了你的文章,一般来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构成了侵权。但是如果网站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况,则不构成侵权。
下面把有关的规定附下,你可以自己对照着看一下,是不是有这种合理使用的情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