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已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使用算不算侵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3:34:32
有个外地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于06年2月才核准.而我公司05年9月经本地工商局同意成立至今,一直在使用和该公司同样的招牌等标识.但在未收到过该公司的一切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该公司在07年9月份告我公司侵权.
请问:在时间上和不知道该公司已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算不算侵权?

先问一个问题,你方商标是否使用在与对方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

如果是,那么是否侵权,应该考虑两个问题:
1.你方是否还在继续使用该商标;
2.你方是否可以证明自己对该商标已注册不知情。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之前自己对该注册商标不知情的,并且你方还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就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会侵权。

所以在诉讼时,要注意对方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如果对方只要求你方停止侵害,那么你方无需证明自己的使用行为有无过错,但要停止再使用注册商标。

如果对方还要求赔偿损失,你方就要证明自己无过错(也就是对注册商标不知情,使用是善意的),并且已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商标。

侵权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如果,贵司与该公司不属同一地区,且贵司在开始使用时,该公司为进入贵司所在地区,可以肯定贵司无主观恶意。应该不构成侵权。

<<商标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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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上述行为就是侵权,和知道与否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