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高人!!我有一朋友想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的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7:29:59
我有一朋友想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的事。
他在04年因欠别人钱有一张汽车大票被法院扣押,06年已把欠款通过法院付清。付清之后法院方面因换了经办人,新任的工作人员找不着档案,拒不解冻扣押物。本来有个院长接待日可以找院长,但是院长手下的人说这件事太小,不能见院长。现在汽车所挂靠的公司迁址,而汽车因没有解冻不能变更地址,造成无法运营。(以前不让外地人在京买车,所以挂靠别人的公司。)
现在汽车已三个月没年检,请高人指点!先谢了!
有快速解决办法的话最好

你朋友的案件不属于赔偿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可以到当地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或其上级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进行控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玩忽职守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你朋友的案件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但是通过检察机关的侦查,如果达不到立案标准,对此负有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要移送纪检委处理,你朋友的问题会得到解决的。

拿着已付款的证明找区政法委、区人大,市政法委、市人大。这是严重失职,不怕他不重视

看看国家赔偿法相关司法解释

可以请律师介入帮助。

请客吃饭——坚决找到院长——所要被扣汽车——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