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7:43:03
涉外民诉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实体问题的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不管其原先有无管辖权)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那请问上面那句话的意思是不是说可以越过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等原则?

我觉得不是这个意思,原告在告他的时候,必须符合低于管辖和等级管辖,法院才会受理啊。法院受理了,再通知被告,被告没有异议,则视被告同意啦。
并不等于可以越过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等原则啊。因为前面不是还有原告那一关要过么。如果越过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等原则了,原告起诉的时候应该就不会被受理,更不用说通知被告,被告交答辩状啥的了。
我是这样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