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 情形,用人单位无须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5:16:0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 情形,用人单位无须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无须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的.但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