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广告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23:51:55
1.如果我是开书店的,我可不可以在我书店里的每一本书都夹一张广告书签?(卖的都是新书)
2.如果我开的是二手书店呢?
(1).这些二手书是我们从别人手里买来的。
(2).这些二手书是别人放在我们店里代卖的,卖出去了我们收一定中介费。

请问以上三种情况可不可以做书签广告?

呵呵,想法不错.想做就做.你会成功的.

《广告法》,我并未涉及过此类案件。
不过经过研究,认为它可能存在违法(有点废话的感觉)。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广告法》规定,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做第一点分析,

1.第一种可能性,如果那个你所声称的广告(以下称为书签广告),是出版业者或著书者免费为之刊载的,那么它就不属于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

因此,如果是免费的,即你所声称的这个广告的广告主没有向出版业者或著书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有偿服务的话,那么
书签广告就不属于违法广告,它根本不受广告法的调整。

2.第二种可能性,如果书签广告的广告主向出版业者或著书者支付了一定的费用,那么,根据以上的定义,显然这个书签广告就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第二种情况下又可作出下分析。

(1)看书签广告本身的内容是否具有违法性。

《广告法》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违法情况,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不正当竞争贬对手产品,推销的产品不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等等诸如此类。

这一点我想看到标签广告的人,除了太过专业的东西,如不正当竞争等,一般人都可看得出它的内容是否违法。

(2)看标签广告的广告主是否曾向出版业者或著书者提供过相关做广告的证明文件。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