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无故解顾7名公司职员我们应得到那些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9:15:27
我们在一家刚成立一年的外资设计公司上班!有一年多的时间!现在韩国总公司在市郊又建了一个工厂,里边也有设计部!里边人的工资相当于我们工资的四分之一,可能是公司因为给我们工资太高的原因,随找了个理由解顾掉了我们其中的7个,并留下了三个人!这样的解顾我们应得到什么样的赔偿?请高手或这方面专业的同胞详细说一下!谢了!
公司以我们的目标和公司的目标不一致为由,辞退我们的!还有是在上海!合同里有没有那一条呀?解顾必需提前30天通知,否则赔一个月的资! 还有我们没签劳动合同!但有东西可以证明我们的劳动关系!

1、老板无故解雇7名员工,除了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否则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