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求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6:46:03
某甲与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构成(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答案和理由 谢谢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2条至24条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了规定。犯罪预备所主观基础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客观基础是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有三个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犯罪未得逞,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制止,自然力对抗破坏以及犯罪人自身的原因,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及时性,即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H中;自动性,即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的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有效性,即在犯罪完成以前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的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犯罪未遂的被动性有根本的区别,一个是“非不能,不为也”,一个是“非不为,不能也”。

C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止的及时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有效性。

由于题目明确说明,某甲已经在去某乙家的途中,他的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只是途中某于某些原因而害怕,从而放弃了报复行为,只能选C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