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法施行过渡时期,如何解除不满意员工的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2:21:06
公司有一名员工劳动合同于08年2月初到期,在公司服务有5年了.由于该名员工的工作表现不太好,犯了一些小错误,公司不想与他继续劳动合同.由于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若等期满再终止合同,但是员工本人要求续签的,那么公司是不是要付经济补偿?如果付的话要付多少?(是不是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即可?)公司在到期前1个月给这名员工发不续签的通知,是否符合新法,是否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譬如这名员工08年2月合同到期,但是6月就该退休了,也是在公司工作5年,公司不想续签,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附则有关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08年2月份终止的话,员工希望续签,公司不续签,按照08年1月后的员工工作时间少于半年,是不是要按规定就该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过渡条款,旧的劳动法和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他的5年的工作年限是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的,因此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以后你们跟他续签劳动合同,到后面再终止,如果你们不想续签的,那么才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你们现在可以选择在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1号咨询员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你应该有充分的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一切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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