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建房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9:29:02
单位集资建房,经北京市房改办审批,按成本价XXXX元/平米进行集资建房,与厂方签定了集资建房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总价和单价,并已按合同规定支付。现在房屋建好,厂方以成本增加为由要求增交款项XXXXX元,并起诉到法院,厂方提交了建房过程中的各种合同和票据(100份,估计法官也有点晕)证明成本确有增加,但没有相关部门的审计材料(厂方说只有一部分审计了没全审计,部份审计材料也没提交)。
问题一:没通过审计的光凭厂方提供的合同和票据,能否成为厂方证明成本增加的依据。
问题二:集资建房应该适用于经济适用房范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成本增加导致我们每平米要多交几百元,算不算提高销售价格,是不是要有相关政府部门批决才能向我们收费。

厂房提供的合同和票据如果查证属实且用于此项目,当然可以作为成本增加的依据。
从理论上说集资建房并不应视为“经济适用房”,而且据我了解也没有类似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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