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对所得税的影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2:51:20
各位高手们,这个论文题目该怎么写文献综述
它说的是整个体系对所得税的影响.
概念太大,不知从何下手.
希望各位给予帮助,相关论文或资料都行
我们学校的数据库太小了
没资料可查
我的邮箱是caiqiong-520@163.com
谢谢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1、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于抵扣的金额。

2、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由此可见,负债的计税基础,指其账面价值减去该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列支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 = 负债的账面价值 - 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暂时性差异 = 负债的账面价值 - 负债的计税基础,其中,计算结果为正的,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结果为负的,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在一般情况下,负债的清偿不会影响到损益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某些情况下如果构成负债的金额全部或部分能够税前扣除,则构成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比如题中,应付职工薪酬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分析如下:

在会计处理上:所有与取得职工服务相关的支出均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负债;而在税务处理上: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仍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计资标准、福利费标准等。以题中数据为例: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的账面价值 = 18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的计税基础 = 账面价值180万元 - 可从未来应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0 = 180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工资费用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不得扣除,亦不得结转至以后期间扣除。因此,计算公式中未来可扣除金额为零)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的暂时性差异 = 账面价值180万元 - 计税基础180万元 = 0

所以,现行税制下,会计中的工资费用与税法中的计税工资之间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导致暂时性差异。同理,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不产生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