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代理结构变更后的专利无效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1:57:06
问题1:假设:“A”为专利事务所甲;“B”为申请人甲;“C”为申请人乙;“D”为专利事务所乙
B和C均为A的客户,多年来均在A处委托代理了多项专利,后因商业竞争等因素,B不再让A代理其专利事务,变更了代理结构为D
现在B和C发生多起专利无效的官司,请问A能否受C委托去无效B的专利?
问题2:同一个代理人,之前在一家事务所代理了某公司的专利,之后跳槽至另外一家事务所,是否可以代理无效之前的专利?
我个人感觉 问题1不可以
问题2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违背民法基本原则 也是不可以
请高人指点~

根据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不得在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中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他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委托。

关键是何为“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

个人理解:
1.如果C要求A无效的B的专利如果不是A所代理的,A就可以接受委托;
2.不可以。

1、可以
2、可以

不可以
不可以

可以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