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刑事案件审理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B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6:19:54
<<民法通则>>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应该以哪一条为准呀

刑附民中 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所以在提起附民时可以不用罗列,如果是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时,是可以得到支持部分的。
还望采纳,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解释,不支持刑事犯罪行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不满意这样规定,只有侵权责任法有此类规定,但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一个是民法,一个是涉及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明确,受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实际上就是对受害人的精神安慰和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