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和买卖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3:06:19
我姥爷有一处房产,但是和我大姨99年的时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公证处公正(但是大姨和我姥爷说的是赠与)。不过房产证并没有过户。
现在我姥爷和大姨产生了矛盾,我姥爷想要收回房子是否可以?如果是老人写遗嘱,是否可以将此房屋给另外几个儿女共同所有?谢谢!
是不是公证处不能公正房屋买卖合同?
还有如果协议有金额和违约赔偿的问题 一定是买卖合用?

"赠予"和"过户"实际上是同一件事的两个不同阶段而已.
如果你的姥爷已经在公证处公正将房屋"赠予"给你大姨的话,那你大姨
可以将当时签定的《房屋赠予协议》以及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去该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了,随时可以将她变更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当这些手续全部办完以后,她就是合法的房屋所有人了,她才有权力决定如何处置该房屋,可以想卖就卖,想租就租,想送就送(前提是不能危及其他房屋、财产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
友情提示:类似于房屋赠予这种事关赠予人自身重大利益的赠予合同(非公益赠予合同),法律是赋予了赠予人以撤消权的。也就是说,如果赠予人因为赠予而导致自身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赠予人可以起诉请求撤消赠予合同。

如果是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经过公证,就不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