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法定原则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49:10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
  刑擅断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
  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支撑罪刑法定的根基是
  三权分立论和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是罪刑法定的
  前提,而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社会,也必然
  要求罪刑法定。在罪、刑明文法定情况下,也才有可
  能确保三权的分立,也才得以实现防止立法权和司
  法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公民自由之目的。心理
  强制说为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首倡,该说认
  为,人们有“趋利避害”之心理,当罪、刑明文法定,便
  使二者之间产生一种必然联系,欲实施犯罪之人便
  会在权衡犯罪之乐小于刑罚之苦之后放弃犯罪。心
  理强制说事实上为罪刑法定在预防犯罪上的实效作
  用作了坚实辩护,也为罪刑法定得以在刑法中存在
  奠定有力的理论基础。总之,罪刑法定为西方国家
  所推崇的根本原因在于罪刑法定在保障公民自由方
  面的独一无二的意义(尽管这里的“公民”是有局限
  性的)。三权分立论从限制自由裁量权,也即从限制
  国家对公民自由侵犯的角度论证了罪刑法定原则对
  保障公民自由的意义;而心理强制说从预防犯罪,也
  即从遏制个人对公民自由侵犯的角度论证了罪刑法
  定对保障公民自由的意义。

  一、学术价值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段朴素严谨的文字,充胀着正义、自由等法的基本价值,蕴涵
  着实现刑法特有价值的“美德”。
  “自由”,就哲学范畴而言,是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变。就政治范畴而言,是指
  从被束缚、被虐待中解放出来。就法律范畴而言,则是获得法律上规定和保障的一定行为的权
  利。根据历史记载,英国大宪章是罪刑法定的最早渊源,具有保障人权的意义,所以罪刑法定是
  以个人自由为价值的。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越过法定的范围去行使自由,即严禁“越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