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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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
  1. 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英国学者蒲莱士于1884年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等等。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决定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对此,一般有三种情况:(1)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2)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3)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成文宪法往往也是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中,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并无差异。不成文宪法往往是柔性宪法,英国即为其典型。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1814法国国王路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