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工资条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8:22:10
我们厂是每周六天制,但是周六没有加班费,因此经常会有

劳动纠纷.
现在厂里在工资条中把所有津贴的项目全去掉了,只留两

部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二项.我们这里劳动局规定的基本

工资是690元,所以现在所有人的工资条上基本工资都是

690元,原来工资是多少,减去690元都算是加班费.请问这

样合理吗?合法吗?
例如:一个人的工资是2690元,所以工资条就成了:基本工资690元,加班费2000元,这样当有劳动纠纷时厂里就可以说加班费没有少给,因为2000元怎么也够四个周六的加班费了.

厂里只有部分人没签了合同,但是只有厂里有一份,员工根本拿不到合同,还有一部分根本没有签合同.

不合理但是可能合法
前提是你们订立合同的时候有没有同厂方明确薪酬的计算方法或者工资是多少?如果没有的话,找不到理由告他

对啊,所以你找不到理由告他嘛。所以是不合理,但合法(前提是如果你们没有在合同内约定工资的话)

有多少人签了不重要,重要的是签了的人合同内容上有没有设计薪酬数量的条款?另外,用工没有合同是不合法的,即使临时用工也应该订立合同的。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这首先要根据你的工作性质判断,也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是不是合理。但是,只要这个工资条的处理没有违反你合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那么这样的安排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没有合同的问题,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依法都是需要解决的。

在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协议

我们并没有看到你所谓的合同,无法判断其合法、合理性

工资和加班费要分别计算。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加班费要看你的加班时间来计算,不能简单的以原来工资减去基本工资。工资看你跟工厂签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