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赠与合同中,如果赠与人故意抽逃资金使自己的赠与的义务被免除,请问受赠人是否可以行使撤消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48:24
这个问题是针对具有公益事业的赠与,法定的撤销不是应该是针对赠与人的吗?是赠与人在一定的情况下,有对已经赠与出去的东西进行撤消的权利,比如赠与人受到被赠与人的伤害,那我想请问的是具有公益事业的赠与中,受赠人在赠与人故意抽逃资金而使自己的赠与义务被免除的情况下,是否在法律上对赠与人行为具有法定撤消的权利?

不行··赠予合同没伱这说法。

赠予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但是一般情况是赠予合同的赠予人是无责任的。
再者赠予合同不要求受赠人付出对价,是个单务合同,不享有同是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所以其实伱没撤销权。

简单的说··他不给伱就不给伱··

还有啊···赠予人不存在伱说的故意抽逃资金,因为一般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予合同是可以任意撤销的,就是说··我不给伱··伱能拿我怎么办。

但是赠予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违反义务的场合,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想问下··他不履行这赠予合同会伱有什么损失?

例如:故意不告诉伱赠予物有瑕疵造成伱的损害,
音赠予人不告诉伱赠予物为他人之物,受赠人对他人权利的主张付出的诉讼费等一些情况··都记不清楚了。

伱要清楚啊···赠予人有任意撤销权的, 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是可以任意撤销的。

只有几种情况不能行使这权利:办理登记了,或者救灾什么的

还有个法定撤销··应该与伱这无关。

简单说不给伱就不给伱···他怎么用他的资金是他的事情。别用抽逃来形容···容易让人误解。

根据合同法规定,公益性的赠予是不可以撤销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