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有关行政区域划分、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的表述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7:05:11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与有权进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前者只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国务院处理。
国务院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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