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4:13:00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目的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前提和程序,在证据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也对质证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
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活动而言,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无疑是其中的重心。有关证据的审核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确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原则。这种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且,审判人员的直觉和经验各有差异,其水准也参差不齐,这样就非常容易形成证据法律效果的不确定。从而造成案件法律事实上的不确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也极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在证据的审核认定过程中,法官或审判组织一合议庭是审核认定证据的主体, 而法官或审判组织对证据的认定又须在一定的证据制度条件下,进行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而从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经历了从神明裁判到法定证据再到自由心证的发展过程。
l、神明裁判也称为神示证据制度,是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所采取的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以司法决斗为代表,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委诸于神的裁决,具有野蛮、愚昧的特征。自1260年法国国王路易九世发布敕令宣布禁止司法决斗后,这种证据制度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逐步为法定证据制度取代。
2、法定证据制度是中世纪末和资本主义早期,欧洲各国普遍采取的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要求,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与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法定证据制度无疑是历史性地进步。但它将每一个的证明价值都由法律预先设置下来,法官只能机械地依照法定力方法计算各种证据的证明力,绝对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