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该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8:09: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这个“下落不明”是指的何种情形?
如果原告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知道被告姓名、家庭住址,但是被告人拒绝出庭的,算不算“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有二种意义。

一、指离开最后居所后没有音讯,关于此人的事什么也不知道了。这种情况如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二、知道在一个地方,但没办法去联系。这里指诉讼中公告送达中所指的下落不明。此地种情况不能申请宣告失踪。

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可以出具证明。

被告拒绝出庭不算下落不明。。

不属于,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民事诉讼中经两次传唤未到,可以拘传也可以缺席判决

那当然不算了,

1.下落不明指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或杳无音信,或出国定居,或跑到了台湾省等。现实上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算,可以公告送达文书和缺席判决。

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