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老师这个称号来罚钱?20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8:46:13
从古至今来老师都是最受人崇拜的!
但是现在社会气风唯钱是主
甚至还有人打着“老师”的招牌来“贪污”学生们父母的血汗钱!
我是一名高中生!今年高一
从我进这个学校的第一天开始!我的班主任就实行“班规”
班规如下:
1.迟到罚钱2元.旷课罚钱4元! (天黑钱没交到老师手上就利滚利!2块就边4块!4变8!
2.吸烟.100元 上课听MP3.玩手机一切没收!
3.寄校生寝室没搞好 按一分10快钱处理!...(照样利滚利)

其余的我就不必多说了! 怎么样? 看上去是不是好象很公平的样子?但是你们来说说他们这样算不算是贪污?为人师表算不算是罪加一等?这算不算是触犯法律?你们说这算是什么呢?
一个伟大的职业被这种社会败类变卖成了欺诈钱财的强盗了?你们说说自己的想法 !我会加分的!
湖南地区——湘南! 某职业高中!!!

楼主还是洗洗睡吧、
现在哪个学校不是实行这种制度的、
哎、省省吧、
顶多自己小心些呗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损坏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你们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学校应当予以制止并加以纠正。需要明确的是:“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的规定,只有部门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才有权设立,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学校无权自行作出罚款等方面的规定。你们班所设立的罚款属于“乱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以,你可以依法向学校提出,希望学校能给予纠正,如果学校置之不理,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学校的不作为与老师的违法行为。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告诉老师或同学,他们的这个规定是违法的,希望大家都能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太偏激了,小孩们。第一,告诉你,他这样的行为有违法的地方,但是你想想,他罚来的钱是放到什么地方去了?如果是他口袋里,那自然错就大了,那时犯罪。但这可能吗?一个高中教师似乎不会这么无知吧?要钱哪里不好要?非要犯这么明显的错?一般来说,罚款都是进入了班费里,进行班务活动支出,这是一种班级管理制度,不然你们这些小家伙们都去扰乱课堂抽烟喝酒的,一个班还怎么管?如果你没有证据,去告了只有你倒霉。第二,上课没收的东西是明确写在法律条文里的,是必须还给学生或者其家长的,但是什么时候呢?你毕业以前就可以了。因为这个东西会影响你的学习和班上其他同学,想想,你用了没人管,是不是别人也会觉得不学了上课玩这些就无所谓了呢?要知道,在大学里没收东西可不只这些了,宿舍管理员带上保安们直接开门进来把违规东西拿了就走,还你?做梦!去告?可以,赢了就等开除吧。这个世界并不是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