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帮我解答一下5个经济法的问题(100分不好攒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5:34:01
1.张某从A商场购买某电视机生产的电视机一台,商场曾明确告诉张某,因该电视机在商场保管不善,质量效果略差,属于处理品,不保证质量,如张某购买可折价2000元.但张某买回不到两天后电视机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张某妻子王某7级伤残。商场和电视机厂都以处理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 1、王某能否对A商场提起诉讼,张某能否对某电视机厂提起诉讼
 2、商场和电视机厂的理由是否成立?如王某起诉电视机厂,能否免责?
 3、如商场侵权成立,对王某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2.某甲自有房屋一间,1995年5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了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丁愿意以6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管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1、丙与丁谁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该房屋的所有权属发生变更后,乙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吗?


3.乐小姐居住的小区有一片临街的长条状绿地。由于该小区停车位不足,最近,小区的发展商有意将这片绿地改为临时停车场。乐小姐认为,绿地是大家共有的,发展商无权改变用途。而发展商则表示,改建临时停车场,是为了大多数业主的利益。究竟谁更有理?

4.开发商广告声称“提供车位”,则业主可以免费使用停车场吗?
2000年3月,甲公司开始建造住宅商品房。12月,房屋建成,开始做广告售楼,广告中有“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的内容。潘某等人看到广告后,遂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2001年6月,在潘某等人搬入该楼后,发现甲公司已经将地下停车场卖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在取得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后,向潘某等人收取高额停车费。潘某等人找到甲公司,要求无偿提供该地下停车场。但甲公司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未规定甲公司无偿提供停车场。双方发生纠纷。潘某等人遂起诉到法院,请求

呵呵今天中午本来全部回答了,结果后几题都没提交上去,白打了,累死了,晚上重新打了一遍,呵呵,希望楼主满意~

  第一题:1)王某有权对于商场和厂家提出起诉,可以一起起诉,也可以选择其一进行起诉.
  2)不能成立.即使是处理产品,厂家和销售者都应该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厂家和商场都无法免责.
  3)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王某最好提起侵权之诉而不是违约之诉,以取得更多的赔偿.
  商场的侵权赔偿责任包括以下:
  (1)对王某家财物的损坏,包括损坏的电视机以及因为爆炸所损坏的其他财物.
  (2)对王某妻子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其他的赔偿费用.
  在商场进行赔偿之后,可以向厂家进行追偿.

  第二题:应该由丁取得所有权,因为他与甲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可以继续租赁,根据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即使所有权变动,乙仍然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第三题;
  乐小姐的主张有道理,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无权随意变更其用途以牟利.

  第四题
  由于合同中存在了歧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车位应该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在此处,应该作出有利于潘某等人的解释,判定他们有权合理使用小区车位.这也是符合物权法立法精神的

  第五题
  房屋顶楼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房地产公司仅仅赔偿顶楼居民的损失是不够的,应该对于全体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应该支持原告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