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能当合同用吗?我现在想中途终止劳动协议,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9:42:32
我今年的4月跟现在的公司签了份简单的劳动协议.大致的内容是说,在这边工作一年.中途双方不得以私人理由解除雇佣关系.如果有违反,将赔偿对方三个月的工资.
签这个协议是因为,我和老板曾是情人关系.之前他就有叫我来工作的想法,但他的妻子再三阻碍.这次我生怕再这样,到时候受罪的是我!
所以我们就签了这个协议.
而现在相处下来我发觉,他的工作方式和态度跟我想象中的差很多,而他对工作上一些事情的处理方法也让我很不能接受!我想结束我们之间的雇佣关系.另外,我现在有个很爱我的男朋友,我们打算年后去他的城市发展.
所以,我想解除这个协议.想问问,这样可以吗?
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我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吗?要提前递辞呈吗?

劳动协议就是劳动合同,两者只不过是名称的不同,但都是双方对意思表示的一致。
另,《劳动合同法》规定,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若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使用新法,即《劳动合同法》
根据你的情况,你最好在1月1日以后提出辞职,这样就适用新的法律,不能再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如果你是在12月31日前提出辞职的,那单位就可以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认为楼上的回答欠妥:
劳动合同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新法不具有溯及力。虽然新法规定不能对劳动者要求离职违约金,但是旧劳动法还是允许的,所以,楼主的协议约定是有效的。按照法律的原理对方是可以主张违约金的。
但是,实践中,只要你拿到了自己的档案工资等等, 离开单位后单位也不会去主张违约损失,周期长、精力大、费用也较高。所以,不必太担心。但是,最好在走之前能够说一声或者写个东西,日后见了面也避免过于被动。
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断掉瓜葛,迎接自己的新生活。
祝福楼主,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