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证券公司能否聘用李某担任总经理,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5:18:00
李某38岁,2001年7月获经济学博士,曾在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任董事多年,1997年年底因违纪被解除董事职务。甲证券公司于2002年2月聘其为总经理。甲证券公司能否聘用李某担任总经理,为什么?
李某被解职从1997年年底到2002年2月,还未满5年;另证券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李某原在保险公司任职,应不属于上述范围。

理论上可以,因为其1997年被解除保险公司董事职务是因为违纪而不是违法,所以不在证监会“禁止担任证券公司高管”的范围内,并且其从被保险公司解职到被聘任证券公司总经理已经有五年时间,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但能否被证监会批准还很难说,因为如果违纪情节影响广泛,即使管束时间达到规定期限,证监会也可能考虑到多方因素,不予批准其任职资格。

至于文中所述李某解职是否满五年,以及过去在保险公司不在证监会管辖范围之内一说,并非严格约束条件。
即使按照条文规定可以申请证券公司高管资格,并且在证监会暗示“不建议担任高管”的示意下继续申请并被批准(证监会无反对理由),但由于今后工作经常要和证监会打交道,所以违背证监会的意愿任职绝非好事,以后麻烦多多。

所以最根本的是要和证监会协调一致,征得他们的认可,只要证监会默许了,其它因素都是次要的。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