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常任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6:58:50

常任制是相对于代表制而言的
党代会常任制度是代议制民主的具体形式之一,它是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提出并创立的。八大时,我们党已认识到不及时召开党代会的弊端,而且有意识地要克服党代会不能经常召开的缺陷,于是在1956年4月2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党代会“常任代表制度”问题。他说:“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设常任代表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可以一年开一次代表大会。我们已经有十年没有开党的代表大会了,有了常任代表制度,每年就非开会不可。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这个办法,比如五年一任”。1956年9月,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系统地阐述了党代会的常任制问题。他说,要“把党内民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这一重大的政治设计和制度创新不仅解决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完备性问题,而且为党代会的年会制提供了根本的组织保障。邓小平对这个问题着重指明了以下几点:首先,他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评价为提高党内民主生活水平的“一项根本改革”;其次,他认为,这项改革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第三,他认为,实行常任制,大大减少了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之前,可以随时召集。由于每年开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就可以开得简便一些;第四,他指出,由于代表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最后,他认为,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随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做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决定并写入党章。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956年 11月,中央作出《关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召开的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问题的规定》,1957年10月,中央又做出了《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改选、补选问题的规定》。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