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一些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3:39:28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我想知道过了取保候审后,还能再开庭审理吗???
1、我以提交了申请书给人民检察院,但人民检察院未取消取保后审,并在4个月后对我进行了开庭审理(合计1年零4个月)
我想知道这样合法吗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不可能把你忘了的

其实取保候审的意思就是先把人从看守所放出来给他自由,等到开庭的时候去出庭那样的一个制度,当然要再审理的。——————————那要看你具体的案件和审理的过程比如有没有补充侦察等等的,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但是特定情况下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