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高手贸易案例,高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2:12:48
我国某公司购买产自伊朗的钢材,合同规定应符合德国标准,但制造商实际是按照俄国标准生产,因为德标和俄标对同一规格钢材规定截面尺寸不一致,所以买方认为货物不符合合同,不能使用,但并未拒收,也为要求退货换货,而是向卖方提出只能作为废钢回炉,要求按废钢降价处理,请问做法是否正确,并请说明理由。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无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付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不会发生,因为交易中有很多条件制约,正常情况下绝对不会发生这种状况。
买方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即便是规格不符,也不能认定就是废钢。买方应该作退货处理,或者要求卖方降价也可以。

帮你分析一下:
1.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是可以这样做的。
2.根据公约第46条规定:买方可以要求买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经采取了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当中国的买家收到刚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时候,他可以要求出口商履行原来规定的义务。根据上述公约规定,虽然中国进口商可以要求出口商履行未能交付合格产品的义务,但如果他要求出口商采取其他补救办法,这种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公约的规定。
3.根据公约的第45条规定: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因此,中国的进口商没有拒收或者退货,而是向卖方提出只能做废钢处理,要求按废钢价格处理,这种降价处理本身就是一种损害赔偿。